新测绘法学习60问(26-30)
二十六、为保障测绘活动依法顺利进行,测绘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障测绘活动依法顺利进行,测绘法第三十一条从两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工作人员在进行测绘时,经常需要得到其他单位和人员的支持和协助,如进入施测地域内的单位或者他人的场地、建筑物、宅院实施测绘,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土地、建筑物上或者宅院内的测量标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之前往往需要确认测绘人员的身份,实践中因测绘从业人员无法证明自身身份和行为性质而无法到现场施测的情况时有发生。要求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既是法律对测绘从业人员设置的一项义务,也是测绘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2004年,国家测绘局 制定了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明确了测绘作业证的发放范围、申领和核发程序、测绘作业证的使用和管理等内容。为进一步保障依法测绘人员的权利,法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这里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一切同测绘活动产生直接或者间接接触,或者在测绘过程中需要其提供便利和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是指各类测绘单位及其测绘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开展的正常的测绘活动。
二十七、什么是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法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测绘成果,是指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根据内容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测绘成果汇交是指根据测绘成果不同的性质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分别汇交副本或者目录。通过测绘成果汇交,有利于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最新基础地理信息,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有利于实现测绘公共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最早确立于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93年施行的测绘法进一步明确了测绘成果接收单位的义务。2002年修订的测绘法就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内容和办法以及接受主体及其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汇交制度作了细化,对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内容、费用、期限、手续办理,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移交、汇编与发布,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时的测绘成果汇交作出了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测绘成果种类繁多,其中地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数据和资料等许多测绘成果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测绘成果汇交也应当依法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依据测绘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这里所说的“国家投资”,是指由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一般是测绘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主要是指:一是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二是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三是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是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是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是指各级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测绘项目完成后,需汇交的测绘成果种类较多,汇交方式不一,汇交的义务主体和接收主体不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汇交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的期限是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完成汇交。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为了便于使用成果的单位快捷地获取所需测绘成果信息,以避免重复测绘,促进测绘成果信息资源共享,测绘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据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建设了“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整合了测绘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控制点成果、模拟地形图、遥感影像等270多万条目录数据,对社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目录发布与查询、成果展示与下载等相关服务。
二十八、如何在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 ?
答:此次修订测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因此,许多条文对此都有所体现。其中第三十四条专门对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和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作了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 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这里所说的 “公众版测绘成果”,是指国家认可的、适合公众公开使用的系列标准化测绘成果。这里所说的 “保密处理技术”,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会同国家保密局和军队测绘导航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实现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解密处理的技术方法 (包括参数及算法等)及其相应的软件程序。因为基础测绘成果大部分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不能够直接面向社会公开使用,所以要专门编制公众版测绘成果,把测绘成果中几何位置精度降低至不影响国家安全的程度,删掉涉及国家安全的属性内容,同时精度上要保证相对位置的准确,满足公众日常生活应用中一般性的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公众版测绘成果,在公众版测绘成果基础上进行增值加工,这样做既可以避免重复测绘,又可以满足应用,减少这些组织或个人接触保密测绘成果的机会,有利于加强国家安全。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提供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2、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这里所说的 “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完善测绘成果存放、保管、提供、销毁、保密等方面的制度;配备存放载体介质的库房设施、存放载体介质的柜架设施、专业技术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管理与服务设备等必要的设施;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要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这里所说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主要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关于测绘成果利用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3、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 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有些测绘成果含有非常重要、准确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不能公开。需要保密的测绘成果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保密对象,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具体来说,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审批前,还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作为一项行政许可,要求申请人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者其是政府部门,同时具有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成果保管条件。申请对外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是经国家批准的中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所必需的测绘资料。对于成果对外提供后妨碍国家安全的、已有非涉密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批准。
4、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需要保密的测绘成果,其密级的确定按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 密机关和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2003年国家测绘局和国家 保密局联合印发的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保密测绘成 果的范围及其密级作了如下划分:(1)绝密测绘成果指:国家大地坐标 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分辨率高于5′×5′, 精度优于±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1∶1万、1∶5万全国高 精度数字高程模型;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2)机密测绘成果 指: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国家等级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国家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 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 ,精度优于 ±5毫伽的重力 异常成果,精度优于 ±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 ±3″ 的垂线偏差成 果;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 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 化成果;1∶ 2.5万、1∶ 5万和1∶ 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 果;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机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 测绘成果。(3)秘密测绘成果指:构成环线或者线路长度超过1000米的 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重力加密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 至 1°×1° ,精度在±5毫伽至±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在 ±1米至 ±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 ±3″ 至 ±6″ 的垂线偏差成果;非军事禁区 1∶ 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 的大于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50万、 1∶ 25万、1∶ 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军事禁区及国家 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 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 ±100米的点位坐 标。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一律定为 “长期”。
随着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与日益普及,从当前的实践看,对 测绘地理信息秘密范围的划定存在密级偏高、范围偏大、线条较粗的情况,不能适应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理信息应用范围和消费需求。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内容和等级,既确保国家安全,又有利于推动测绘地理信息广泛应用,是我们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测绘法从测绘成果保密和应用的实际出发,明确要求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做到 “该保的保住,该放的放开”,在全力保障地理信息安全的同时,积极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应用。
二十九、涉及测绘的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如何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答:实践中由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的批准渠道和途径不一致,使现有的测绘成果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重复测绘,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此,测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测绘法的相关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这里所说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财政资金。这里所说的“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是指基础测绘项目及其他各部门工作所需的各种测绘项目;这里所说的“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是指包含在各种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三十、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什么情况下应当有偿使用测绘成果?
答:根据测绘成果的性质和使用用途的不同,测绘法对测绘成果的无偿提供和有偿使用作了规定。测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测绘成果使用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
1.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这里所说的“政府决策”,是指各级政府为管理国家事务而决策时需要直接使用测绘成果的情形。这里所说的“国防建设”,指的是为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防建设的,应当无偿提供。这里所说的“公共服务”,是指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公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2.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里所说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是指以下情形需要有偿使用测绘成果:一是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需要使用非基础测绘成果或者不是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的;二是不属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的;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社会投资形成的测绘成果、非基础测绘成果或者不是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的。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证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的具体措施。但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款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突发事件应对、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3.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使用作出了细化规定。此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布了一系列测绘成果使用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行为。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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