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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学习60问(21-25)

二十一、本法对应急测绘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基础测绘条例》对建立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制度提出了要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等。
测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为依法履行好应急测绘保障职责,国家层面规划了国家航空应急测绘能力建设、国家应急测绘保障分队能力建设、国家应急测绘资源共享能力建设以及国家应急测绘中心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若干航空应急测绘保障基地和现场应急测绘保障分队,形成应急测绘数据快速获取、处理、共享和服务网络,全面提升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快速获取能力,逐步实现和提升应对国际安全、国际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快速处理与分发服务能力,实现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第一时间快速获取、分析、处理与高效服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制订应急测绘工作预案,建立应急专家库和应急快速反应测绘队伍,做好应急保障测绘成果的储备工作,建设应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应急测绘保障基础设施,加快应急测绘高技术应用和储备,确保应急测绘通信畅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调集整理现有成果、采集处理现势数据、加工制作专题地图,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及灾情空间分析等工作,及时为政府和应急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二十二、本法对地理国情监测作了哪些规定?
答:1.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在总结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测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地理国情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地理国情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国情监测,是利用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和成果档案,对我国地表自然和人文要素的地理分布、主要特征、相互关系、时空演变等进行持续性地调查、统计、分析、评价、预测的活动。通过监测对地理国情进行动态地测绘、统计,从地理的角度来综合分析和研究国情,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提供真实可靠和准确权威的地理国情信息。通俗地说,地理国情监测就是要做决策者的 “眼睛”,把地理国情查实看清,让决策者 “心中有数”;更要做决策者的 “智囊”,把情况分析透彻、提出科学建议,让决策者 “决策有据”。
2.测绘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价值在于应用。目前,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已经广泛应用于各方面,同时也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进一步推进监测成果的深度应用。按中央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牵头开展 《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编制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地理国情监测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方面开展合作,共同建立省级空间性规划 “多规合一”试点合作机制,充分运用测绘地理信息有机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编制形成融发展与布局、开发与保护为一体的 “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提升政府空间治理能力和效率。国土资源部明确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重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推进地理国情信息在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应用,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国家审计署、国家统计局明确将利用地理国情监测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提供保障。利用地理国情信息服务海南省 “多规合一”试点,梳理发现各类规划冲突矛盾,科学划定基本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产业、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实现 “一张蓝图”。在省级层面,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甘肃省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安全屏障、河北省麦收秸秆焚烧等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得到各地政府充分肯定,浙江、山西、四川、黑龙江等省开展地理国情监测保障市县 “多规合一”试点,重庆依托地理国情信息构建了重庆市综合市情系统,新疆、西藏、云南、内蒙古等省级政府利用地理国情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管理、维稳、应急等工作。
二十三、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谁来负责测绘资质审查?
答: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1.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测绘地理信息 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信息资源。测绘单位通过测绘活动获取的测绘成果以及基于测绘成果的各类地理信息,很大一部分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直接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测绘行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为规范测绘市场,保证国家地理信息安全,2002年修订的测绘法确立了 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测绘资质管理是指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进行测绘资质监督、依法查处无资质测绘等行政活动。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都应当经过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测绘资质审查,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截至2017年5月,全国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资质单位为1.7万多家。
2.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单位应当具备 的条件:(1)有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 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申请测绘资质。(2)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一般应当由经过专门教育、技术训练的人员来完成,这是保证测绘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保证测量成果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条件。(3)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仪器设备和设施是保证完成测绘任务的必备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不可能完成测绘任务。不同专业范围的测绘工作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进行大地测量工作,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卫星定位系统接收机、水准仪、全站仪、重力仪、天文测量设备、基线测量设备等。(4)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 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 “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其施测的测绘成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应采取的由管理、技术等各项保障措施构成的有机整体。这里所说的 “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是指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监管等措施和制度。这里所说的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完整、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所制定的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归档、保管、复制、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设立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构建安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设备等。同时,对于测绘单位的具体资质条件,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测绘单位除了具备法定条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资质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3.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按照测绘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而言,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条件具备的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测绘资质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规 定。从国家测绘局于1995年发布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至今,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已历经2000年、2004年、2009年、2014年四次修订。 现行的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不仅具体化了测绘法所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规定了审查程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而且进一步科学设定了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和分级标准,更好地促进了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4.按照测绘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军事测绘主要是满足国防建设和军队作战、演习等的需要,军事测绘单位主要是承担军事测绘任务,其人员、装备状况及其任务涉及军事秘密,相应地,其测绘资质也应由军队测绘部门进行审查。
二十四、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哪些基本准则?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单位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为对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基本准则和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测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1.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测绘业务类别很多,每项测绘业务对于测绘单位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生产能力的要求不同,测绘单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也千差万别。我国测绘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划分为10类,即: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此外,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还进行了细化,如将大地测量划分为:卫星定位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这里的“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低等级的资质单位承揽需要较高等级资质单位才能承揽的测绘业务,二是测绘单位承揽资质证书没有载明的测绘业务。
2.测绘单位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取得了低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通过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证书承揽测绘项目;还有的单位主动将资质证书出借给低资质等级或者不具有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使用,或者用假“合作” “联营” “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业务。这些做法扰乱了测绘市场秩序,使测绘成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为此,测绘法双管齐下,对测绘资质证书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予以禁止,并且都规定了法律责任。
3.此次修订的测绘法与招标投标法作了衔接,进一步规范测绘活动中的招投标行为。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作出要求,将测绘资质等级要求作为招标条件之一,依法查验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包括不得将所承揽的测绘项目全部转给他人完成,或者将测绘项目的主体工作或大部分工作转给他人完成,或者将全部测绘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完成。
二十五、哪些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答:根据2015年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职业种类有3个小类19个职业,形成了由9个专业技术类职业和10个专业技能类职业构成的职业体系。测绘技术人员分为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类。其中,技能人员主要是指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不动产测绘员、工程测量员等,他们进行测绘活动不需要取得执业资格。测绘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执业资格是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强制性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一种手段。考虑到测绘工作事关国家主权,重要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关键岗位必须进行准入控制。
2007年,人事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印发了《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明确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对注册测绘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为加强注册测绘师管理,规范注册测绘师执业行为,2014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了《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对注册测绘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诸多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2011年以来,每年开展一次注册测绘师考试。至今已完成6次考试,累计有12万人次报名参加考试,取得资格的人数有12000余人,其中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并进行注册执业的有8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