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测绘法学习60问(16-20)
十六、基础测绘成果如何更新?
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自然地理环境的客观变化,使基础测绘成果需要不断更新,以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根据测绘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定期更新。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等因素,对基础测绘成果按固定时间进行更新。二是及时更新。即为了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紧急需要,而对基础测绘成果随时进行的更新。例如,为了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有关地区的影像地图等基础测绘成果及时进行更新,以满足救灾的需要。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对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求也不相同,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本地区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基础测绘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中,1∶100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有的地方也对本地区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作了细化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1∶500地形图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1∶10000地形图,平原地区至少每4年、山区至少每8年更新一次。
十七、国界线测绘如何组织实施?
答:国界线是指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由于国界线测绘涉及主权和与邻国之间的外交关系,测绘法第二十条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由外交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据此,外交部应当严格执行我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组织实施国界线测绘。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国界线标准样图后要予以公布,以便使所有社 会公众都能知晓。1999年,国务院授权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 主管部门发布了比例尺为1∶400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标准样图; 2001年,国务院批准了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的 比例尺为1∶100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有关单位 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我国国界线,不得错绘、漏绘。
十八、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区域界线是指行政区域之间的分界线。宪法第三十条对我国的行政区划作了规定,即: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为明确划定行政区域
界线,测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这里的“国务院有关规定”,既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有关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勘界原则,以及对具体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调处意见等。例如,2002年5月国务
院颁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中,下列情况应进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1)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2)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3) 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
同时,测绘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这里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是指根据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及勘界有关成果,按照一定的编绘方式编制的反映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地图。目前,民政部是国务院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主管部门,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的拟定工作,由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共同负责。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拟定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时,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各市县)之间签署的边界协议书进行,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后要将其予以公布。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都不具法定效力。2004年,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组织编制完成了《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成为我国地图上绘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标准。各种公开出版、发行、登载、展示的地图绘制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的,都要依据上述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进行。
十九、如何进行权属界址线测绘?
答:所谓权属,是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明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首先要对权属界址线进行测绘,这是确权的基础。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这里的 “界址点”是权属界址线走向的转折点, “界址线”是两个相邻转折界址点之间的连线,将各转折点依次连接起来,就形成了一块土地的权属界址线。在确认权属时,一般是先确认界址点,然后确认界址线大体的走向,并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界址线都进行测量。只有对权属界址线进行认真测量,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有关部门才能依法予以确权、发放相关证书。根据我国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域使用法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土地、房屋等确权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因此,权属界址线的测绘也必须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进行。根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因分割、合并或受自然因素影响等原因,其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二十、工程测量和房产等不动产测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测绘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工程测量,是指为区域规划、工程建设、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防灾减灾、科学研究、大型设备安装等所进行的测绘的总称。按照工程测量所服务的对象不同可分为水利工程测量、矿山工程测量、铁路工程测、公路工程测量、电力工程测量等众多的服务领域。按照工程测量各阶段主要任务的不同可分为勘测设计阶段的测量、施工阶段的测量和运用管理阶段的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是指为采集和表述房屋及其用地的有关信息而进行的测绘活动。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和变更测量等内容,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事房产测绘活动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2000年,两部门联合组织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房产测绘国家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此外,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不动产登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信息需要通过测绘手段和技术来予以获取。规范不动产测绘活动,确保不动产测绘成果的权威、准确,不仅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同时也方便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对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进行查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不动产测绘的管理工作。
2.测绘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先后制定、发布了数十项有关工程测量的技术规范,基本上形成了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体系。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是该领域各项工程建设的基础,其工程测量质量直接影响到后续工程建设。过去,由于我国在工程测量技术规范的使用方面管理薄弱,导致了因工程测量质量问题而给后续工程建设的质量埋下了隐患,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测绘法的这一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测量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保证和提高工程测量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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