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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学习60问(6-10)

六、测绘法对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作了哪些规定?
答:1.测绘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
国家版图,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疆域,主要以地图的形式来表现。完整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国家版图意识主要指公民对国家疆域的认可、认知和自觉维护的意识。国家版图应当准确地绘制一个国家国界线(包括陆地界线和海岸线)的走向,国界线的表示有严格的法定性。推进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既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完整的需要,对于增强全民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利益的意识,维护国家版图完整有着重要意义。
针对一些公民、单位国家版图意识不强,导致不少公开展示、登载,生产、销售、出口有国家版图的地图和地图产品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属于我国领土的台湾岛、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或南海范围线,引起外交纠纷等情况,测绘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国家版图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从源头和根本上杜绝有错误的地图和地图产品。
2.测绘法第七条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提出:“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 把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是推进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普及国家版图知识的重要途径。培养国家版图意识从中小学抓起,将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课堂教学中去,从小培养爱国意识、版图意识,使公民都能自觉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七、对外国人来华测绘如何管理?
答:测绘法第八条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测绘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现代战争离不开测绘提供的地理空间信息实施远程精确打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许多领域对外国开放,对外开展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多。在许多开放的领域涉及测绘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测绘业列入限制类目录。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必须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加强管理,未经批准,不允许其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2007年3月1日施行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合资、合作测绘和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的一次性测绘活动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鉴于测绘涉及国家安全,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除应当经过批准外,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还必须与我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八、国家设立和采用哪些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
答:1.测绘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
测绘基准是一个国家的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它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靠性,国家应当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
大地基准是建立大地坐标系统和测量空间点位的大地坐标的基本依据。高程基准是建立高程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高程的基本依据。深度基准是海洋深度测量和海图上图载水深的基本依据。重力基准是建立重力测量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的重力值的基本依据。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
2.测绘法第九条还规定,测绘基准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测绘基准包括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即大地原点、水准原点、重力原点)、起算方位以及有关的地点、设施、名称等。设立测绘基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要求,其所获得的数据能否提供使用,必须经过审核,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第一,各项测绘基准的数据一经确定,应当统一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准;第二,经审核后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将测绘基准的有关数据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听取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会商;第三,经会商后,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批准,且应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对有关数据的意见一并送上;第四,各项测绘基准的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就作为全国所有测绘活动的基本依据。
九、国家建立哪些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 平面坐标系统的,该如何办理?
答:测绘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作了规定。
1、测绘系统是测绘基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 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1)大地坐标系统是用来表述地球点的位置的一种地球坐标系统,它 采用一个接近地球整体形状的椭球作为点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的三个坐标是大地经度、大地纬度、大地高。经国务院 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目前 我国已经全面推广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平面坐标系统是指确 定地面点的平面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大地坐标系统是建立在椭球面上的,而绘制地图则是在平面上的,因此,必须通过地图投影把椭球面上的点的大地坐标科学地转换成展绘在平面上的平面坐标。平面坐标用平面上两轴相交成直角的纵、横坐标表示。我国在陆地上的国家统一平面坐 标系统是采用 “高斯-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它是利用高斯 -克吕格 投影将不可平展的地球椭球面转换成平面而建立的一种平面直角坐标系。
(3)高程系统是用以传算全国高程控制测量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统一系 统。我国规定采用的高程系统是正常高系统,高程起算依据是国家黄海85高程基准。
(4)地心坐标系统是以坐标原点与地球质心重合的大地坐标系 统,或空间直角坐标系统。例如国际地面参考系统 (ITRS)即属于地心坐 标系统。
(5)重力测量系统是指重力测量施测与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 准和计算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我国曾先后采用的57重力测量系统、85重力测量系统和2000重力测量系统,即为我国在不同时期的重力测量统。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国家统一测绘基准的体现,是保证测绘工作有效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 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需要。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二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任意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测绘系统既然是各类测绘成果的基准,就不得任意设立,否则将造成测绘成果的混乱,同时也不利于测绘成果共享和维护国家安全。
2、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在大地测量中,通常用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一种数字标准。大地测量依照不同精度可划分为若干等级。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就是确定大地测量分成若干等级和各个等级的大地测量的允许误差数值。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由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大地测量的实际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图是依一定的比例关系,将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表示出来。一个国家往往根据实际需要,由国家确定一些比例尺作为这个国家地图的基本比例尺,依此比例尺和相应的测绘标准测制的地图即为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测图技术标准、编图技术标准、图式和比例尺系统测量和编制的若干特定规格的地图系列。我国目 前确定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包括1∶500、1∶1000、1∶2000、1∶5000、 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和1∶100万共 11种。
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了满足在局部地区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非国家统一的,但与国家统一系统相联系的平面坐标系统。这种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过与国家坐标系统之间的联测,确定两种坐标系统之间的转换关系,即称之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我国许多大城市、大型厂矿、重大工程项目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根据测绘法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要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一般情况下,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但是由于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和要求,为防止投影带边缘长度变形,只有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才能满足需要和精度要求的,可以建立。但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立。第一,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国务院测绘地 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城区常住人口是否超过100万为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的分界线。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第二,除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的局部地区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基本条件、审批范围和办法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通过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保证测绘成果的整体性,便于测绘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浪费。
十、测绘法对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是如何要求的?
答: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是由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Continuously Operating Reference Station,简称CORS)、数据传输网络和数据中心等构成的系统,是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和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卫星导航定位服务系统可向社会提供最高达毫米级定位服务,已成为了位置服务和卫星导航产业最主要和最依赖的技术手段。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已经成为建立和维持国家高精度、动态、地心、三维坐标框架的基础设施。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测绘基准建立过程中广泛使用卫星导航定位技术,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获得高精度、稳定、连续的观测数据,维持国家和地方坐标框架,并以国家统一的地理空间基准服务方式向用户提供可靠和高效的空间位置静态和动态服务。
目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经统筹建设了超过2000站规模的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整合了测绘、气象、地震等系统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搭建全国卫星导航定位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国家和地方、行业之间资源共享,各类数据汇集、整网处理、数据共享和成果发布等工作。通过建立组织协调、技术发展、运行维护的长效机制,加强资源利用、高度融合全国数据成果,协调各个独立的系统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使各地区和部门的资源充分共享,实现服务的高效性和完整性,在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形成多方位的服务渠道。随着北斗系统的不断完善, “十三五”期间将统筹协调国家、地方和行业,实施北斗系统升级改造,使全国基准站网逐步全面兼容北斗系统,形成以我国北斗系统为主的基准站“一张网”,建成集国家坐标框架维持、高精度导航定位服务为一体的综合系统。为用户提高更高精度的北斗导航与定位服务,大力促进北斗系统产业化应用,逐步满足全社会不同受众的多种位置服务需求。
测绘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一方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与气象、地震、国土、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共享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资源,整合各部门的数据,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分散在各部门的数据管理,切实维护地理信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