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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学习60问(56-60)

五十六、地图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测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违反上述规定,应当依照测绘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即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地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包括:
1.行政责任。测绘法第六十二条未对地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主要考虑是相关法律法规已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本法不必作重复规定。第六十二条中的“依法”,包括公务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第五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此作了规定,例如,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地图产品,擅自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给予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图内容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错误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2.刑事责任。违反测绘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五十七、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测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测绘单位有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有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职权,有权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予以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是指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依照测绘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即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责任。
(1)责令补测或者重测。“补测” 是指测绘单位对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予以补充测绘。“重测” 是指测绘单位对不合格的测绘成果重新测绘,一般适用于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比较多的情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程度,决定要求相关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
(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是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测绘单位影响较大,因此,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测绘单位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测绘成果严重不合格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等等。责令停业整顿应当与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同时适用,降低测绘资质等级与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择其一适用。
2.民事责任。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是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以给他人造成损失为前提。造成他人损失,既包括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测绘项目的委托单位造成损失,如测量误差造成工程延期,也包括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如因房屋测量面积超出实际面积,造成房屋买受方经济损失。只要他人的损失是由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十八、危害测量标志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测绘法第六十四条对危害测量标志的行为作了规定,主要有五种:
(1)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不管在什么状态下未经过法定程序都不得损毁、擅自移动,临时性测量标志只有正在使用的情况下才不能违法损毁、擅自移动,对损毁、擅自移动未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不能依据本法予以处罚。
(2)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范围作了规定,即: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平方米—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平方米—36平方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应当按照这一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侵占了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3)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应当按照这一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4)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测绘法第四十三条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程序作了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支付迁建费用。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报批手续,或者虽然履行了报批手续但拒不支付迁建费用,均可依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有保证测量标志完好的义务。如果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可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测绘人员虽然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但未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不能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危害测量标志的法律责任。根据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上述违反测量标志保护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危害测量标志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责任。
①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二者可以同时适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警告的同时决定是否同时予以罚款,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合理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在给予警告的同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②行政处分。有的违反测量标志保护规定的主体是有关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2)民事责任。
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五种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赔偿他人的损失。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3)刑事责任。危害测量标志,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十九、违反涉密地理信息保护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测绘法规定的违反涉密地理信息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二是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
1.地理信息生产、保护、利用单位未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法律责任。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护、利用单位未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责任。
①警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警告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少危害后果。
②罚款。罚款可以与警告同时适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罚款,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合理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③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这三种处罚措施只针对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泄露国家秘密已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应当予以重罚。对于没有泄露国家秘密的,即使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也不能适用这三种处罚措施。责令停业整顿应当与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绘资质证书同时适用,但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绘资质证书只能择其一适用,不能同时适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泄露国家秘密的严重程度,决定停业整顿的具体期限,决定给予当事人降低测绘资质等级的处罚还是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被降低测绘资质等级的,不得再依照原来的测绘资质等级从事测绘活动,只能根据降低后的测绘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测绘活动,否则属于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测绘活动,应当受到处罚。
(2)刑事责任。
1.地理信息生产、保护、利用单位未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法律责任。
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责任。
①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可以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同时适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罚款,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合理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②行政处分。有的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单位是有关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赔偿损失,赔偿以给他人造成损失为前提。此外,相关权利人还可以依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其他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①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③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六十、测绘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哪些机关决定和执行?
答:测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分为三种情形:
1.涉及测绘资质的处罚。测绘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了降低测绘资质等级的处罚,第六十条规定了暂扣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测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的颁发部门对测绘资质的情况比较了解,由其决定涉及测绘资质的处罚,可以充分发挥管理上的优势,有利于相关处罚的执行,也有利于对测绘资质进行统一管理。
2.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有利于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也有利于行政处罚措施快速有效执行。
3.其他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没收测绘工具、没收相关设备、责令停业整顿等。根据测绘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可以使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责,及时依法处置相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