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测绘法学习60问(41-45)
四十一、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 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手机、车载导航系统等终端设备采集、记录、传输用户的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越来越便捷,移动互联网个人地理位置信息泄露 也日益严重、触目惊心。根据央视调查显示,热门的330多款手机软件中,58%以上都有可以通过定位泄露个人隐私信息问题。当前一些真三维 地图、街景地图、虚拟现实地图等地理信息产品,在生产制作过程中也收集、使用了大量个人信息。如果对这些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加限制,必然会对公民个人的隐私和安全带来威胁或损害。因此,加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地理位置信息监管,防止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测绘活动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的,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泄露个人信息。对此,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2012年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是第一个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项立法。决定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同时,统计法、社会保险法、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等法律也对相关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环境 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这部法律,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同时,网络安全法还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即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二是网络运营者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即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三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即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四是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及泄露报告制度,即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是禁止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制度,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还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此外,《地图管理条例》也在 “互联网地图服务”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总之,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就要遵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如果将来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也必须遵守。
四十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如何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
答: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2014年,国务院 发布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指出,各地区、 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因此,加强信用管理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项重要职责。因此,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近年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2008年 在部分地方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试点;2009年以来陆续印发了 《关于加快 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 (试行)》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2016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 信息征集工作,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发布全国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这些都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管理方式,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测绘单位的信用管理,及时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引导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经营,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行风建设,促进全行业逐步形成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四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如何开展随机抽查?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哪些措施?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 哪些义务?
答:1、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 要举措。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 “双随机”抽查机制,意味着每个市场主体的头上都悬着一把 “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必须增强守法自觉性;同时也意味着执法人员只能 “阳光行政”,不能再“看谁不顺眼”就去检查,即用制度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随机抽查机制是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201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 通知》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作出了明确要求,即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测绘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了规定。这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一是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二是建立 “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 “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四是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途径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接受举报、追踪舆情等其他方式获取违法信息,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测绘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还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手段和行政强制 措施作出了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是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是为了发现并获得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确切证据并予以固定;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实施行政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主要特点:一是暂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二是保全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的合法有效作出,本身并不是目的;三是单向性,即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需要注意的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3、测绘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作了规定。执 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是履行法定职责,为了保证执法机关依法履职顺利进 行,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也就是说,配合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是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具体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求的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检查。在接受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如实反映情况,要为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不能消极应付,不能隐瞒、更不能采取违法方式阻碍检查。如果违反了配合义务,或者阻挠、干涉检查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十四、县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是否可以举报?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后如何处理?
答:测绘活动涉及面广,与国家安全、主权和利益密切相关,为有效打击各种测绘违法行为,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测绘活动实行广泛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及时性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保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因此,测绘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对测绘活动的社会监督作出了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按照这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测绘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规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利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如不及时依法处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测绘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根据测绘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是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他好处” 在实践中有多种表现,如邀请旅游、出国,甚至利用色情贿赂等。
(2)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条件审查测绘资质,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发放测绘资质证书,不能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否则应当承担测绘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次修改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赋予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职权。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权,违法行使职责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测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相关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也应当对在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不依法查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测绘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也对行政处分的适用、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2)刑事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测绘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①关于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进行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②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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